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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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十八届人大一次
会议文件(九)
中宁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1年11月19日在中宁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上
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张月玲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与会的政协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五年工作回顾
五年来,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县政府、县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我们坚持以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县十七届人大历次会议决议要求,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持续做优做深做实法律监督工作,积极为中宁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检察力量,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围绕中心大局,在服务高质量发展中担起检察使命
服务保障“三大攻坚战”。助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依法审慎办理非法集资类案件,稳妥处置化解风险矛盾。共受理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39件281人,提起公诉36件165人,促进追赃挽损1.92亿元,着力守护人民群众“钱袋子”安全。助力脱贫攻坚,深入康湾新村驻村入户结对帮扶,投入帮扶资金30.25万元;将司法救助[1]融入脱贫攻坚大局,对63名困难群众发放救助金82.73万元,防止群众因案致(返)贫。助力污染防治,积极投入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起诉污染环境犯罪1件1人;针对大气、土壤污染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检察建议[2]17份,督促清理污染土壤3.34万平方米、污染水域1100余亩。
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全面对标县委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目标任务,出台保障先行区建设具体措施12条。持续推动“河长+检察长+警长”机制落实,全方位、多角度保护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开展“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联手治乱象、合力护资源”等专项行动,提出检察建议42份,督促治理采砂点63处、清理黄河中心滩及河道两侧违法种植2.51万亩、拆除违章建筑700余平方米、清理水泵75台。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司法理念,常态化开展涉非公经济案件立案监督和羁押必要性审查、涉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挂案”等专项活动,最大限度让民营企业家踏实办企业、安心谋发展。
坚决扛起检察防疫责任。服务疫情防控大局,坚持一手抓司法办案,一手抓履职抗疫。提前介入涉疫案件,严厉打击涉疫犯罪,依法从快从严办理涉疫刑事案件2件2人,办理的全国首例丁某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评为典型案例。针对防疫物资管控和医疗废弃物处理等领域存在的不规范问题,提出检察建议2份,督促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职。
二、致力平安建设,在维护社会稳定中贡献检察力量
坚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积极融入平安中宁建设,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共批准逮捕676人,提起公诉1649人。其中,起诉抢劫、强奸、故意伤害等严重暴力犯罪179人,起诉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犯罪134人,起诉“电信诈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248人,起诉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559人,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强化政治担当,对黑恶势力及“保护伞”露头就打。提起公诉涉黑案件1件19人、涉恶案件8件71人,法院均作有罪判决,全面完成“案件清结”任务。坚持院领导带头,办理了公安部挂牌督办的吴建华等19人涉黑案件,有力震慑犯罪。聚焦“深挖彻查”,坚持“打伞破网”“打财断血”一体推进,移送“保护伞”线索1件1人,力促查封、冻结涉案财产1.63亿元。注重“行业清源”,坚持“一案一整治”,提出检察建议11份,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堵塞管理漏洞。加强源头治理,与公安、法院、纪委等部门建立5项工作协作机制,不断巩固和深化专项斗争成果。
坚持司法为民精准监督。坚持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融入检察工作中,牢固树立办信接访也是办民生的理念,优化12309[3]检察服务功能,扎实做好“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工作,356件信访事项全部实现“7日内程序性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和结果答复”。坚持检察长接访、律师参与接访、案件公开听证[4]等信访化解制度,让公平正义以人民群众可感、可触的方式实现。加大弱势群体司法保护力度,针对侵害农民工、妇女儿童等合法权益行为,支持依法起诉维权116件。
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深化“捕诉监防助”一体化机制,从严从快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提起公诉13人,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监督撤案27人,支持未成年人民事起诉23件,办理未成年公益诉讼[5]案件7件,开展观护帮教30人,心理疏导16次,救助受侵害未成年人21人次,发放救助金32万元。持续落实“一号检察建议”[6],以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预防性侵、校园欺凌为主题,开展法治进校园巡讲130余场次,赠送法律书籍1000余本,发放宣传资料5万余份,促进未成年人提升法治意识。联合公安机关建立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救助办案场所,为避免未成年人受到二次伤害提供硬件保障。
三、聚焦主责主业,在维护公平正义中彰显检察价值
持续做优刑事检察。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理念,全力维护刑事诉讼活动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加强侦查和审判活动监督,监督立案28人,监督撤案155人;纠正漏捕35人,纠正遗漏罪行38起,纠正遗漏同案犯50人;提出书面纠正侦查活动违法意见41份;提出刑事抗诉[7]12件;提出书面纠正审判活动违法意见10份;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犯罪线索28件,公安机关立案20件。加强刑事执行监督,对监管场所、社区矫正、财产刑执行中的违法问题,提出纠正违法意见117份,纠正脱、漏管7人;针对“减假暂[8]”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检察建议2份,推动解决刑罚执行不当、违法等问题。
持续做强民事检察。树立“精准监督”理念,深化审理、裁判、执行“三位一体”民事检察监督格局。办理各类民事监督案件259件,对确有错误的民事生效裁判、调解书,提出再审检察建议[9]14份,法院采纳并改判10件,有力维护了司法公正。其中,办理的吕某与毛某某借款合同纠纷监督案被自治区检察院评为典型案例。对民事审判和执行活动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227份,法院均予采纳。持续开展虚假诉讼[10]专项监督,挖出“假官司”15件,努力净化诉讼环境,助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持续做实行政检察。坚持“一手托两家”理念,加大行政诉讼监督力度,既监督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努力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对行政审判、执行活动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55份;向行政机关提出督促履职检察建议82份。开展“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加强与法院、信访局、司法局、乡镇等单位沟通配合,化解行政争议3件,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办理的“土地执法查处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检察监督案,被最高检评为优秀案例。
持续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围绕卫生城市创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先后开展“医疗废水整治”“农用残膜清理回收”“滥伐林木补种栽植”等专项活动,向职能部门提出诉前检察建议125份,均得到有效整改。聚焦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痛点问题,办理“飞线”充电、窨井盖治理、二次供水、婴幼儿用品等公益诉讼案件37件,有效保障人民群众“身边的安全”。针对校园周边食品安全、外卖平台、养老院及餐馆违规经营等问题,提出诉前检察建议21份,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办理的“校园周边食品安全”案入选全国首批“十大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开展“服刑人员违规领取养老金”专项监督活动,排查出18例违规领取养老金线索,提出检察建议4份,督促收回国有资产40余万元。
四、聚合改革动能,在深化改革创新中激发检察活力
全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厘清检察官职责权限,积极构建以“质量、效率、效果”为导向的检察官业绩考评体系,使“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成为常态,3名员额检察官因办案能力不足退出员额。发挥“头雁效应”,入额院领导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306件,占全院案件总数的12%。完成内设机构重塑性改革,使部门职能权责更加明晰,资源调配更加合理,检察职能进一步优化。
全力配合监察体制改革。坚决贯彻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积极配合县纪委完成职能转化、编制调整、人员转隶和案件线索移交等工作。做好转隶人员思想政治工作,最大程度凝聚改革共识,形成改革合力,确保监察体制改革部署要求得到全面、有效落实。着力构建检察工作与监委工作有效衔接机制,细化案件运行流程,强化犯罪指控质效,共办理监委移送职务犯罪案件8件8人,继续在反腐败斗争中发挥积极作用。
全力推进诉讼制度改革。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依法不批准逮捕201人,不起诉256人,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65人。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11]制度,对自愿如实供述罪行、承认指控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805名犯罪嫌疑人依法从宽处理,认罪认罚从宽政策整体适用率达到85%以上,量刑建议采纳率保持在95%以上。持续优化“案-件比[12]”,坚决杜绝程序“借用、空转”,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增强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
五、坚持强基固本,在打造过硬队伍中提升检察素质
政治建检不动摇。坚持把“讲政治”摆在首位,毫不动摇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主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132件次。党组定期研究意识形态工作,切实筑牢检察人员思想安全防线。深入推进“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等主题教育,扎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通过讲党课、集中学习、交流研讨、实地接受红色教育等形式,引导干警感悟思想伟力,在为民司法中践行初心使命。将“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与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有机结合,为群众办实事100余件次。认真落实“三强九严”工程,有力推动党建与检察业务深度融合,2021年我院党支部被授予“全区先进基层党组织”荣誉称号。
教育整顿不懈怠。扎实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把政治理论学习贯穿始终,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武装干警头脑,筑牢政治忠诚。坚持刀刃向内,刮骨疗毒,共核查问题线索48条,对查实的违反“三个规定”等23个问题,运用“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分别给予17名干警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等组织处理。围绕执法司法突出问题,查找出4类11个顽瘴痼疾,强化工作措施,全部予以有力整改。选树检察英模1名,大力宣传政法系统先进典型事迹,用身边的人和身边的事,教育激励干警弘扬英模精神,忠诚履行职责。一体推进“查改治建”,建章立制46项,促进教育整顿成果长效化。
素质强检不放松。针对短板弱项,坚持“缺什么就补什么”,推动业务培训从“大水漫灌”向“精准滴灌”转变,组织干警参加民法典、检察业务讲座等专题培训36场次。常态化开展业务竞赛、案例研讨、理论调研等岗位练兵活动,不断提升干警业务素质。积极培养青年骨干人才,1名干警入选全国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人才库,2名干警被评为全区检察业务能手,4名干警被评为全区青年检察人才。
从严治检不止步。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工作全局,压紧压实“两个责任”,持之以恒纠“四风”,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铁规禁令,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检向纵深发展。认真落实防止过问、干预或插手案件办理“三个规定”,筑牢廉洁司法“防火墙”,共记录填报156件次。全力支持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执纪问责,综合运用“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确保检察队伍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
六、接受人民监督,在公开透明执法中树立检察形象
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将全部检察业务纳入监督范围,积极邀请55人次参与监督活动。不断强化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的宪法意识,向县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侦查监督、公益诉讼等专项工作,认真做好人大代表审议检察工作意见建议办理工作。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参与检察开放日、案件公开听证、检察建议公开送达等活动600余人次,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42次。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全面深化检务公开,主动向社会公开案件信息629件次、法律文书1279份,通过“两微一端”发布检察信息8756条,不断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
各位代表,五年来,我们牢记使命,砥砺前行,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持续保留“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先后在全区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会、基层检察院建设会议上进行经验交流;拍摄的微电影《阿舍的账本》分别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举办的“三微”大赛中荣获“优秀微电影”“十佳作品”等奖项。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县委的坚强领导、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县政府的大力支持、县政协的民主监督及社会各界的关心帮助!在此,我代表中宁县人民检察院向各位代表、政协委员、列席人员和社会各界致以崇高的敬意,并表示衷心感谢!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的认识到,检察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短板:一是检察工作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精准度、实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二是监督手段单一,不善监督的问题仍然存在,法律监督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三是全面从严治党治检还存在薄弱环节,个别干警纪律作风有待进一步加强。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将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今后五年工作思路暨2022年工作重点
今后五年,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县第十五次党代会为中宁未来五年高质量发展绘就了宏伟蓝图,在新的发展格局中,检察机关使命光荣,责任重大。未来五年,中宁县人民检察院总体工作思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聚焦“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新时代检察工作总要求,紧紧围绕县委中心工作,全面履行检察职能,切实肩负职责使命,努力为中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
2022年,中宁县人民检察院将重点做好以下四个方面工作:
一是旗帜鲜明讲政治,着力把准检察工作前进方向。毫不动摇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区、市、县党委的各项决策部署,及时向县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切实把党的领导落实到检察工作各个方面。持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努力把意识形态等工作落地落实落细,确保新时代检察工作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前进。
二是担当作为顾大局,服务保障中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坚持把检察工作放在中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谋划和推进,紧紧围绕县委总体要求和发展思路,不断提升服务保障能力水平。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依法惩治和有效预防网络犯罪,积极参与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持续加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以更实举措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着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全力助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依法从严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污染环境、危害安全生产等犯罪,切实保障民生福祉。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深入开展特殊群体司法保护和救助工作,积极纾困解难、传递检察温度。
三是履职尽责强主业,推动检察业务全面平衡充分发展。强化刑事立案、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监督,从源头上防范冤假错案发生。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强化证据审查,依法及时有效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指控证明犯罪等职责。严格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升量刑建议精准度,进一步降低“案-件比”,让公平正义更快更好实现。加强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民事执行和审判程序违法、裁判显失公平等突出问题的监督,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与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协作配合,持续加大虚假诉讼打击力度。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协调配合等机制,形成规范行政执法合力,以“精准化”办案促进依法行政。加大重点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打好外部“组合拳”,构建共建共享共治的公益诉讼工作新格局,做稳做实公益诉讼检察。
四是坚持不懈重自强,全力打造“四个铁一般”的检察铁军。以习近平总书记“四个铁一般”队伍建设为目标,扎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检各项工作要求,不断提高检察干警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巩固深化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确保队伍忠诚纯洁可靠。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健全廉政风险防控体系,持续深化司法责任制落实,完善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机制,强化内部监督。着力实施青年人才培养工程,常态化开展业务技能竞赛、跟案培训等岗位练兵活动,不断提升检察干警履职能力和水平。
各位代表!踏上新征程,奋斗正当时。中宁县人民检察院将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紧紧依靠县委的坚强领导、人大的有力监督,认真落实本次会议各项决议决定,担当新使命、展现新作为,为推进中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贡献检察智慧和检察力量。
有关用语说明
(仅供参考)
1、司法救助: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可以进行辅助性救济。人民检察院司法救助,属于国家司法救助的一部分。
2、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职权,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提出检察建议,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将采纳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主要包括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等。
3、12309检察服务:是检察机关服务群众的信访网电 “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集检察服务、检务公开、接受监督等服务人民于一身,办理代表委员联络、人民监督员监督、控告、申诉、国家赔偿、法律咨询、案件信息公开、辩护与代理网上预约等事项。
4、听证: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的案件审查活动。检察听证一般以公开为主,审查逮捕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以及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案件一般不公开听证。
5、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发生的侵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经法定诉前程序后,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6、“一号检察建议”: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发出的关于社会治理的检察建议,旨在推动健全预防性侵害未成年学生、幼儿园儿童违法犯罪机制,促进校园安全建设,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7、抗诉:是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一种方式,具有启动审判程序的法律效力。检察机关认为人民法院第一审或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抗诉;认为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或者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8、减假暂:是对监狱服刑犯人实行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统称。
9、再审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对一些刑事、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不采取抗诉方式启动再审程序,而是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由人民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进行重新审理。
10、虚假诉讼:指当事人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称述等手段,以捏造的事实提起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1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在保障人权和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可以依法从快、从简、从宽处理。
12、案-件比:指当事人的一个“案子”,与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数”之比,是一组反映办案质效的司法统计新的极简指标。同一个“案子”,在诉讼中生成的“件数”越多,意味着经历的办案环节越多、办理的时间越长,“案-件比”越小,当事人感受就越好。